3月6日,国务院公布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多项涉及海关和陆运海运。(完整版>>国务院取消和下放31项行政许可,多项涉及海关和陆运海运)
3月11日,总署发布公告,正式取消以下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企业可以通过海关相关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公告如下:
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