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
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8-12-10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详见附件1)。
二、对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2)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取消自动进口许可措施的货物
(涉及118个商品编号)
▼▼▼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
延伸阅读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政策延袭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 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701/20170102494936.s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2075.htm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配函2015 494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jinckxx/201507/20150701056765.shtml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