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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资讯 >> 最新动态 >> 2019年起,海关将全面推行转关无纸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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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无需收取纸质单证、签发纸质关封、签注相关监管薄,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管理的转关作业方式。

  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

  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二、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者集装箱箱门施加有完整商业封志的,企业应当在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关锁号”数据项中填入商业封志号,并在“关锁个数”数据项中填入商业封志个数。

  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者集装箱箱门施加有安全智能锁的,企业应当在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安全智能锁号”数据项中填入安全智能锁号。


  三、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四、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出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者已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相关电子数据数据项变更为实际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


  五、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已通过系统放行后,无法修改变更转关电子数据或者因故不开展转关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或者作废手续。


  六、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无法向海关申报转关货物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0日



 政策沿袭 


发布日期:2017年10 月1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2017年第48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适用转关操作的具体业务场景,对特殊区域间的转关操作在时间上给予了明确的截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4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6部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2018年09月05日  口岸监管司关于明确转关运输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特殊监管区域间的转关停止操作,启动金关二期操作保税核注清单模式。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