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在经贸领域,“民营企业”成为了一个热词。
听话要听音,我们来看看国家传递出哪些信息?
首先来看一下官媒传递出的大方向:
其中提及: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
近年来,我们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但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对这些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大方针已经明确,更多好消息也在不断被公布出来:
这是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新闻,其中提到: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强调,下一步中国还将推出更大规模、更具实质性和普惠性的减税降负举措,更好地推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为世界经济发展助力。
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指出:
财政部部长刘昆指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放手发展。
“未来减税降费仍有空间,包括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变两档’,继续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社保费率;继续降低企业物流、电力等各类成本;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其中,以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革为例,税率‘三档变两档’将有助于减少‘高征低扣’的现象,同时税率的降低将带来整体税负的进一步下降,对企业而言是巨大的利好消息。”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说。
文章中提及:
针对企业税负中的堵点、痛点、难点,相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座谈,还将启动新一轮企业大调研大走访,研究出台更大规模、实质性、普惠性的减税政策,以及进一步降低包括社保费在内的其他税费负担。来自对企业的调研也显示,企业界对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增值税率等的呼声最大。
可以看出,目前国家的政策方向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各地政府已经跟上,纷纷出台了“真金白银”的硬举措。
税务总局在11月16日发布了一则分量很重的、包含26条实际措施的通知。
通知全文:
http://www.gov.cn/xinwen/2018-11/19/content_5341792.htm
给大家划一下重点,其中最硬核的内容,是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对于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社保费负担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税务总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11月15日,央行行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易纲主持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重点来了——会议指出,金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中行“20条”、工行“10条”、农行“22条”、建行“26条”……各大银行纷纷出台了针对民营企业的新一轮金融支持举措,力度空前,主要从增加民企授信、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减费让利等方面纾困民企融资。
10月16日,工行与百家民营骨干企业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工行董事长易会满表示,下一步,工行将在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包括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坚持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的政策、提供更加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加强投资银行服务等,争取普惠金融贷款三年翻一番。
11月9日,中行发布“支持民营企业二十条”,从优化授信政策、提高服务质效、加强资源配置、健全尽职免责、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完善服务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八大方面重新全面梳理民企贷款,对可能不利于服务民企的条款和制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11月12日,农行制定出台《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围绕加大信贷投入、完善政策制度、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推进减费让利、拓宽融资渠道、助力企业纾困、确保商业可持续、加强组织领导与正向激励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二条针对性措施,通过建立总、省、市三级行民营企业“白名单”、增配战略性信贷计划、单列小微企业信贷增长计划等多种方式,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
11月15日,建行连续出台《进一步加大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和《中国建设银行支持民营经济指导意见》,服务大局落实中央政策要求、强化信贷政策支持、优化绩效考核、差别化信贷政策、完善经营方式、加强科技驱动、推进全面主动风险管理、加强沟通与舆论引导等八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26条举措和工作要求。
12月3日,进出口银行出台《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二十三条》,从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信贷投放、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减费让利、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此外,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支持民企的举措也纷纷出台。
中信银行发布十四项举措,其中包括加大债券服务力度,丰富股权融资服务,为民营企业量身打造国际金融服务,积极开展贷投联动、科创基金等普惠类创新服务。
兴业银行则发布支持民企十九条,包括发挥自身综合经营优势和在投行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优质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成功率的提升,促进融资利率回归理性;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存量资产融资,优化资产负债表。
江苏银行推出支持民企二十条,在考核上,增设民营企业授信指标和分值权重;为民营企业配置专项激励费用,重点按照客户数、贷款新增额等进行配置,激发基层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光大银行推出五大举措支持民企:一是做到四个“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二是探索设立债转股基金,优化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三是配置专项信贷额度,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发展;四是发挥内地香港两地优势,切实降低融资成本;五是发挥产业优势,与民营企业合作共赢。
浙商银行则在近日称,下一个年度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投放,投放1300亿元左右,并进一步提高民营融资的占比。
11月28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通知提到,
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
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
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11月13日,全国工商联经济部发函要求,各地工商联提供政府部门、央企、国企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大型民营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文字材料,材料要具体详实,有拖欠的具体项目、拖欠时间和金额。
11月14日,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迅速发布《关于请提供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函》。
11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摸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减负办牵头会同发改、财政、住建、国资等部门,共同对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以及市县两级监管的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等。
以下列举几个外贸大省/市的具体举措。
12月3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浙江将出台实施10方面31项举措,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摘要:具体在创新、融资、用工、用地、降成本、走出去、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和诉求表达等十方面,政府、市场、企业联手,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浙江省计划三年时间,全省统筹千亿各级政府性资金,着力在技术改造与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重大技术研发、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开拓海外市场等六个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经统筹安排,省级支持民营企业的各类政府性资金三年合计在400亿元以上,市县政府预计可再投入600亿元以上,从而有千亿各级政府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
滑动查看具体措施: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将实施10方面31项举措
这些举措可以概括为“一十百千万”这几组数字。
“一”
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一”就是一一对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六方面支持政策;
第二个“一”就是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
力争到2020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
“十”
聚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着力在创新、融资、用工、用地、降成本、走出去、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和诉求表达等十方面,政府、市场、企业联手,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创新方面——
推出“三工程、一平台、一创新”。
三工程: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工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工程。
一平台: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
一创新: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引导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
融资方面——
对大企业,通过新组建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政府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债、贷款融资。
新组建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首期融资100亿元,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对小微企业,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
用工方面——
搭建人才信息云平台,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重点引才目录、产业人才地图和人才招聘活动信息。
鼓励企业对聘用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团队等实行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激励方式。
各地针对蓝领技工出台特惠举措,允许企业按规定实施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可在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人才政策。
用地方面——
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机制。
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民营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提升民企开放水平方面——
进一步创优民营企业外贸出口条件。
扩大特险保单融资覆盖面。
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三年内新增10个。
“百”
组织开展“五个一百”活动,强化精准服务,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五个一百”即——
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百场座谈,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百家龙头企业,百名处长下基层宣讲政策,百名行长进企业,百家民营龙头企业结对服务。
“千”
三年,全省统筹千亿各级政府性资金,着力在技术改造与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与研发、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
安排90亿元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及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等专项资金。
投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30亿元以上。
统筹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5亿元。
设立50亿元省“凤凰行动”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
省财政统筹安排20亿元,用于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
设立80亿元稳外贸稳外资专项信贷资金。
“万”
三年全省撬动万亿社会资本,新增5000亿元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助力企业降本减负5000亿元。
11月7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十条”正文共10个方面,59个政策点。
摘要:文件提出,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支持各地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扩大参与银行机构的范围和质量;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鼓励各地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
滑动查看具体措施: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广州、深圳率先在2018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内,全省2019年上半年实现这一目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频次高、审批周期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加强准营管理。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其建设科技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
三、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制造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国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2018年年底前将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电厂用户的代输价格降至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代输价格降至0.2元/立方米。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两增两控”及续贷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发挥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的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等。支持直接融资,落实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积极稳妥推进股权交易中心的可转债试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鼓励各地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缓解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压力。
五、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本地区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枢纽的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组建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实施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计划,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通过快速理赔等多种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提高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在全省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六、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部门做好对接跟踪服务、后续深化研究和成果转化经费支持。遴选一批高成长中小企业,在政策服务资源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成为细分行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创业企业孵化成长,积极推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广东”大赛等获奖项目在我省落地。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推动大中型民营企业设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推进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搭建广东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办理检验检测等业务“最多跑一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七、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行特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在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前开展人才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和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优粤卡”服务对象。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政策,引导优秀人才以兼职等形式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作。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地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地完善引才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
八、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实现“送必达、执必果”,力争2018年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
九、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省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打造《风云粤商》等品牌活动,传播广东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定期发布广东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和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省光彩事业奖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民营企业家诚信经营意识。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全省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11月14日,山东省政府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六大方面35条具体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指明发展方向。
摘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六大方面。
滑动查看具体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8〕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年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用能成本。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延续现有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省级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搭建用能权交易系统。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依托“人才山东网”“山东国际人才网”,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可对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自2019年起,省财政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50%予以补贴;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牵头负责)。
(九)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1万家“小升规”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允许“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到2020年,引导支持10万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好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加大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十一)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地方性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技术,通过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十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五)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市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难题,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撬动效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十八)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成立100亿元的纾困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十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省属企业再筛选93个优质项目,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筛选推出一批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确保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各地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省税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探索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营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良好环境。(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四)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继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和2户民营企业,分别联系1个山东驻外省商会和1个外省驻鲁商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省监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10个专项行动(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窗口人员的考核,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推行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等模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在“四十五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定期开展全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适合“四新”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十强”产业行业协会会长单位等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可列席省级召开的相关会议。发放范围许可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可直接发送行业协会会长企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同志的服务电话和信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牵头负责)。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持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进行表彰,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八)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级政府负责)。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并认真抓好整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对员工的义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各级政府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三十)加强法治保障。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三十一)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三十二)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牵头负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工作落实。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备。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三十四)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省监委牵头负责)。
(三十五)狠抓政策落实。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一并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请各市、省直各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各市、各部门牵头负责)。2019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11月29日,福建省长唐登杰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部署推进后续整改工作;审议《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决定报省委研究。会议通过《全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
泉州从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五个方面,共列出了32条实招。其中,由于制造业企业众多,破解融资难题成突出亮点,包括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盘活困难企业闲置资产等7条具体措施。
厦门市官方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
11月26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涉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共六个方面30条举措。针对民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普遍诉求,确定了包括成立100亿元民企纾困和发展基金、组建10亿元民企转贷互助基金等8条举措,用以缓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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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11月25日)
宁委发〔2018〕39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定不移推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舞台,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强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口关税降税和减免税、提高出口退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等政策。对企业从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落实好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2020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积极落实国务院“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金陵海关)
2.加大成长期民营企业扶持力度。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对民营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其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三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委、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3.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积极对接国家和省政策调整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总体上有实质性下降。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单位、个人均下降为0.5%的政策,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以稳岗补贴返还企业所缴纳的0.5%部分。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现行经核定的企业缴费基数延续至2019年6月30日,如期间社保费率及方式调整,相应变更。对经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要求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对国务院公布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清费政策,严格收费清单管理,确保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外无收费。依托政务服务网搭建网上中介超市,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明码标价、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网上评价,畅通供需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政务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5.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的,可按年度缴纳租金。弹性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预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办为出让用地。对上述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城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机构等平台建设,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需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同区域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的20%执行。符合市“4+4+1”产业方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四层及以上配备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对现有房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税务局、市房产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6.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减半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2019年起进一步放宽电力直接交易参与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用电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企业都可参与。增加市场交易规模,在2018年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直接交易电量。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南京供电公司)
7.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纳入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开展岗位招聘,实现需求信息一点录入、全网推送。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1000场次以上,同时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解决用工难题。充分运用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见习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次,其中财政投入7000万元给予政府补贴性培训10万人次。稳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落实“三降三补”用工扶持政策,适应季节性用工特点,允许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科学调查并合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8.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力度。加大南京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力度,围绕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地标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总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子基金。优先将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优质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库,积极推动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民营企业投资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紫金投资集团)
9.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贷款。整合现行市级政银合作产品代偿资金,设立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简称“宁创贷”),风险代偿资金池规模10亿元,撬动“宁科贷”、“股权质押贷”、“金陵惠农贷”、“商贸贷”等政银合作产品规模至500亿元以上。鼓励银行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承担50%—90%的风险代偿。继续推进“苏微贷”、“苏科贷”、“小微创业贷”、“创业担保贷款”等省级政银合作产品,做大规模。建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紫金投资集团)
10.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市财政出资2亿元,并吸纳各区财政出资和民营企业会员出资,组建10亿元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民营企业及时提供应急转贷服务,年转贷规模超过200亿元。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会员企业可享受优惠费率,原则上单笔转贷服务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亿元。所有驻宁银行机构应与转贷基金合作,确保不因企业使用该基金转贷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工商联、紫金投资集团)
11.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市财政调剂不少于200亿元财政性资金,将银行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票据贴现、小微企业贷款、科技(文化)中小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等业务的总量、增量、增幅作为招标存放的评价因子。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基础性作用,由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设立5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商业银行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需要。同时,落实再贷款、再贴现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真正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科委)
12.建立民营企业纾困和发展基金。在目前已成立南京国资混改基金并已开展救助的基础上,扩大混改基金规模至30亿元,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并进一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合作出资,帮助民营企业纾困和发展。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合作证券公司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发起设立总规模超过100亿元的民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纾困和发展基金,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流动性风险,并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创新优势的民营企业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紫金投资集团、南京证券)
13.做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依托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扩大到10亿元(首期到位5亿元),主要服务于我市小微企业、“双创”、科技、文化、“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和风险分担机构,加强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的合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农委、市文资办、紫金投资集团)
14.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临时性资金困难。对民营企业临时性资金困难,要创新思路,加大救助力度。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遇到资金紧急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若其拥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房产且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临时性土地收储的办法为企业注入资金支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稳贷、续贷,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5.推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6.放开投资领域和市场准入。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在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和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加大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落实。建立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差别化项目储备池和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定期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对接,推动项目落地。鼓励“民企+国企”、“民企+外企”等多种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对民营资本牵头的PPP试点项目奖补标准提高10%。搭建民营企业优势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展示对接平台,促进供需交流;落实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办)
17.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流程。针对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对民营企业合法合规事项实行“马上办”,凡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实行“网上办”。对中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容缺后补、预审代办、信用承诺、首席服务、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的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确保涉及民营企业开办、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项目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线上线下高度融合,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一窗通办”,加快全市域“一端、一网、一库、一平台”建设,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全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等多种审批服务方式,不断优化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国土局)
1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通过产权、股权、债券市场等方式,公开发布混改项目信息。在保障民生需要、城市运行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类国企混改,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通过出售、转让、租赁、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19.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实施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自查,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
2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全市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采购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给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公布民营企业中标成交结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市经信委及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1.避免执行政策“一刀切”。各部门间要加强政策协调,对合法合规经营的民营企业给予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要求企业整治的,实施分类分步有序监管。细化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在进行临时性大气污染管控等行动时实施停限产豁免办法,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保及安监等要求的,要妥善保障有出口订单等实际需求企业的正常生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
22.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及市有关部门〕
2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服务,集中时间和力量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帮助企业补齐登记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帮助企业尽快符合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件。对以往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应当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房产局、市公安消防局)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4.促进政商亲清交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应尽之责,切实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关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守住底线、把好分寸的前提下,坦荡同民营企业接触、真诚同民营企业家交往,主动到民营企业中调研、和民营企业家交朋友、了解服务民营企业诉求、参与民营企业特别需要参加的重要发展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把民营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努力形成“亲上加清”的良好政商交往模式,做到政商之间“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对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25.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行业商(协)会、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企业座谈会,着重听取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诉求。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访市领导机制,根据民营企业家要求,定期安排市领导和民营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开通工商联向党政主要领导反映民营企业诉求直报通道,推动商会发挥好在政府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联系协调、维权解困的积极作用。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联系服务,定期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走访调研活动,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建立面向企业家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涉企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全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议题的相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市经信委及相关部门、市工商联)
26.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定期对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通报表扬,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授予功勋奖牌。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入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外顶尖商学院培训。(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民营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加大涉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建立由市工商联、市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联系协调机制。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南京仲裁办)
28.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调查、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用留置监察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因产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慎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委)
29.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高水平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集聚保护资源,优化集海关、司法、行政、仲裁、调解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拓宽权利人依法快速维权渠道。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智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保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安排,实现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全覆盖,支持企业主动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南京仲裁办〕
30.强化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兑现。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发改委(市信用办)〕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园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部门。强化创新政策落地,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民营经济发展核心指标纳入市对区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强化第三方评估,定期对各区、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区(园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能,加快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实体经济无论在何时、哪国,都是经济命脉所在,对制造业多点信心,努力成为“80/20”中的“20”,就永远不会说看不到出路。
(本文由焦点视界focusvision综合整理自新华网、人民日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工信部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