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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资讯 >> 行业新闻 >> 贸易利好!海关总署公布第四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发展为很多中小型企业商家开辟了外贸新渠道。


海关总署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以下、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该模式主要的优势有5个:1. 免征不退,不用开增值税发票,节省成本;2. 扩大报关限额,报关单商品货值由5万美元提升至15万美元(过去的“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的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3.归类通关,出口货物按大类申报和认定查验;4. 关务秒审,出口关务审核便利快捷;5. 结汇创新,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的限制,允许采用人民币结算。

 

除了本次公布的试点,在此前,国家商务部公布了三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情况如下: 


第一批市场采购试点:浙江义乌市场采购试点。义乌是全国最早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地方。

 

第二批市场采购试点: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

 

第三批市场采购试点:江苏省常熟服装城、广东省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省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湖北省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省白沟箱包市场。


现阶段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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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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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7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高桥大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成都国际商贸城等6家市场。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上述公告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厦门、长沙、广州、拱北、成都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公告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