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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资讯 >> 最新动态 >> 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南宁海关发布 昨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公告


2018年  第11号


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我关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办理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区域系统)底账后,可以先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报关单(备案清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金二区域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本公告所称特殊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二、海关企业信用状况为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的区内企业,可以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通关模式。


三、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填制《申报表》向海关办理进出区货物备案手续,《申报表》业务类型应当选择“分送集报”。

进出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四、货物进出区前,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填制《出(入)库单》、《核放单》向海关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

《出(入)库单》“申报表序号”关联对应《申报表》中商品的“序号”;《出(入)库单》“底账商品序号”和“商品料号”关联对应底账中商品的“商品序号”和“商品料号”。

一份《核放单》可以关联一份或者多份《出(入)库单》。


五、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配合主管海关对进出区货物实施检查。经检查,主管海关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分批次进出区,区内企业应当进行一单一报。


六、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通过金二区域系统填制《出(入)库单》、《核放单》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出(入)库单》应当关联货物进出区时的《申报表》、《出(入)库单》。

退运《出(入)库单》“用途”栏填报“其他”,“备注”栏填报“退货”。


七、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对一个自然月内完成实际进出区的《出(入)库单》数据进行归并,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填制报关单(备案清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报关单(备案清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不再适用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通关模式:

(一)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海关企业信用状况被调整为失信企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进行集中申报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南宁海关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