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单一窗口货物申报页面默默地把商品HS编码变更了:关务速看!海关HS编码又有新变更,已删除32项商品编号!(戳链接了解详情)
今天,海关总署又发布了一个可以解决众多归类争议的公告,决定执行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9号
(关于公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根据第218号修订),现公布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作为归类决定执行(有关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商品归类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日
海关总署159号公告,针对一些争议的商品进行了官方定义!涉及商品种类有77种,我们先来看一下部分商品归类决定截图:
部分用品归类决定截图
归类决定是海关主动发起的,这是与预裁定、行政裁定的主要区别点;预裁定与行政裁定都是进出口相关人发起的,预裁定较行政裁定程序和时效较快。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1)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2)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3)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4)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点击查看大图)